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支持,有效期三年

2026-01-13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第五章  实施企业创新主体梯次培育计划

企业微信截图_17682870196559.png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对服务能力突出、孵化绩效显著、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1)申报书;(2)基础、创业、技术、投融资、市场、管理等服务能力相关材料;(3)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孵化绩效相关材料;(4)总收入、收入结构、管理能力等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发展处,电话:88777285。

第二十八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产业布局促进专业型孵化载体发展,孵化科技型企业。

实施路径:(1)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出台孵化载体相关扶持政策。(2)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建设,针对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提供高质+高效孵化服务。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二十九条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建科技产业园,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产业园且符合条件的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域内外高校院所或两院院士、企业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共建的科技产业园。

申报材料:(1)市级科技产业园认定文件或共建协议;(2)园区上年度运营考核、开展服务情况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三十条  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培育“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全面提升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实施路径:(1)建立“一对一”服务包保制度,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培育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推动高质量、高价值、高潜力的“隐形冠军”企业快速成长。(2)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完善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创新要素向科技领军企业加速聚集,全面提升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入库编号(且在有效期内未被撤销)的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纳入“即申即享”政策,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通知、县区推荐、公示公告、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发展处,电话:88777285。

第三十二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域内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纳入“即申即享”政策,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实施流程:发布通知、县区推荐、公示公告、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发展处,电话:88777285。

第三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实施流程:按照市工信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申报(推荐)的通知要求。

执行单位:市工信局中小企业处,电话:88777220。

第三十四条  对规模以上企业,按不超过企业研发费用增量5%,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近两个年度研发费用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

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提供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数据收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公示公告、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发展处,电话:88777285。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长科发[2023]95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链接:http://zwgk.changchun.gov.cn/ly/szfzcbm/lyqkxjsj/zdlyjczwgk/202502/t20250224_3382535.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JkMDA5NjIwYTZhN2YzYThlLWUwNDZkZTVmOTYxZDA2ZTIifQ%3D%3D

了解更多高新技术企业

CMMI文章推荐
热门资质推荐
最新热门政策
常见问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