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CMMI、ITSS政府补贴-领汇认证中心

2021-10-23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关于公开征求《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CMMI、ITSS政府补贴-领汇认证中心(图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促销费、助推实体经济振兴等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安吉县发改局研究起草了《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发改局。

电子邮箱: ajxfwy@163.com

联系电话: 0572-5123542 

传   真:0572-5123580

联 系 人: 王欢丽

                                   2021年 3月 29日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促消费、助推实体经济振兴等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经济提质扩量,结合产业导向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对社会资金投向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及商贸综合体项目),实际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为服务业法人单位的,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经审计确认,按实际投入(不含房屋、土地价款和租赁价款)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60万元(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除外)。对实际完成年度计划和形象进度的省重点服务业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服务业类),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二、突出企业主体培育

限上商贸零售企业首次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4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限上商贸批发企业首次实现营业收入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信息、科技、租赁、社区服务等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首次实现“下转上”且自入库后第二年营收增幅达到全县统计同行业增幅的,或新开业达到规上标准后当年统计入库的,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从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统计入库后一次性额外奖励2万元。对因新设立服务业企业而新增产生的印花税县得部分进行全额奖励。对助推全县消费扶贫工作且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年度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年度采购总额3%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统计局)

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州市服务业优强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发改委认定的服务业重点行业规上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浙江省现代供应链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评上一年度“县服务业10强企业”(由发改局根据企业入库税收、营收排定)的,解决企业高管(任职企业副总一年以上)子女义务阶段就学需求,“县服务业10强”评选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教育局)

四、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

对新增注册服务业集体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建设标准考核的商标品牌指导站,每家补助5万元;对以行政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省(创新奖)、市、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0(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省AAA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提升行业标准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国家、浙江制造、行业、省、市、团体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2万元、6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国家(国家标准起草人排名前5)、行业、省、市、团体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5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团体标准需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对县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流量中的公路物流企业集装箱进行奖补,按照业务年标箱当年达到0.5万、1万、1.5万标箱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超过上述运量规模以上的每标箱分别再奖励6元、7元、8元(县境内运输的、协议车辆运输的除外),最高补助30万元。对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增箱量奖励80元/标箱,最高300万元。对新开辟且稳定运行满1年的航线,一次性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贴)。

对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实施智能管理系统、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上下游互联信息平台、城乡物流配送信息平台、无车(船)承运信息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并投入使用的,给予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基建投资)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新购车辆在我县登记注册或从外地转籍过户到我县注册营运的,车辆核载吨位10吨(含)以上的重型车辆、集装箱车辆、甩挂运输车辆(挂车)、封闭厢式车辆、新能源车辆,给予每辆每吨1000元奖励,每车最高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对新增自有车辆数首次达到50辆以上且纳入规上统计库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购买特种船舶(集装箱船、散装水泥运输船、油品运输船)在我县注册营运或外地船舶注册地转入我县营运的,总吨位在400吨(含)以上的或新能源船舶,按照每艘每吨80元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责任单位:交通局)

七、支持快递业发展 

对列入县“快递进村”项目的,乡镇快递集散中心建设按3万元/个进行奖励;乡镇至村级快递服务渠道打通按0.5万元/条进行奖励;村级快递服务点建设按0.2万元/个进行奖励。对各邮政快递企业当年新购置安全和生产设备且实际投资在15万元(含)以上的邮政快递企业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责任单位:邮管局)

八、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取得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CMMI)三级、四级、五级,或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且纳入规上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纳入部级、厅级的试点、示范、重点项目等各类建设目录的系统应用、平台,对产权所有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均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通过省级检测且获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九、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对具有首创性、引领性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被评选为市级(含)以上绿色金融创新案例的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促进绿色债券创新发展,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的本地民营企业或本地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0.5‰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推动绿色金融创新有重大贡献,具有金融类高级专业职称的人才可办理“高层次人才服务金卡”。(责任单位:发改局)

十、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

新列入浙江省健康产业“四个一批”重点培育清单的企业、项目和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

十一、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经市级商务部门纳统认定,当年新建商务楼宇,凭工程竣工验收和审计报告,对楼宇投资业主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经县级商务部门认定,自持比例不低于建筑面积50%,招引入驻企业不低于20家,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5千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对楼宇投资业主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二、附则

(一)本政策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对当年在环保、税收、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案件受处罚的企业,在政策兑现时均实行减半享受;对当年度发生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

(三)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四)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资金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验收,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复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链接:http://www.anji.gov.cn/art/2021/3/29/art_1229518585_3827248.html


CMMI文章推荐
热门资质推荐
最新热门政策
常见问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