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服务咨询设计标准符合性评估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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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咨询设计标准的符合性评估工作,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息技术服务单位依据《信息技术服务 咨询设计 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下称通用要求)开展的符合性评估活动。

二、相关职责

(一)ITSS分会负责组织管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活动,并确认评估结果。
(二)行业级评估机构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受理通用要求的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可在本地区受理通用要求的评估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已依据通用要求建立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能够提供咨询设计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服务活动等有效证据;
(四)从事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业务满2年以上。

四、申请事项

(一)初次申请
申请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
(二)监督评估申请
1.监督评估申请包括首次监督评估申请和二次监督评估申请。获证单位应在自获证之日起,9个月至12个月之间完成首次监督评估。获证单位应在自获证之日起,21个月至24个月之间完成二次监督评估。
2.监督评估由获证单位所持证书上标识的评估机构实施。
3. 一次监督评估的覆盖范围应包含能力管理的全部,其余部分的二分之一,首次监督和二次监督的覆盖范围应是标准的全部。
(三)再评估(换证)申请
1.获证单位可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评估。
2.申请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再评估申请表》(以下称《再评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再评估申请表》。
(四)整改申请
1.未通过专家评审会的申请单位,可申请整改1次。完成整改后再提交。
2.整改后由评估机构再次提交材料包括:
(1)全部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成的整改材料。
(五)变更申请
1.获证单位发生下列一般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ITSS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ITSS分会核实无误后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发生注册变更;
(2)单位住所发生跨省市的区域变更。
2.获证单位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应向ITSS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对符合变更要求的,ITSS分会组织变更评估,通过变更评估的换发新证书。
(1)单位主体发生分立、合并和重组等重大调整;
(2)从事咨询设计业务的单位主体发生重大调整。

五、评估程序

(一)评估机构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
(二)评估机构组建评估组,初次申请和再评估应包含1名独立评估人员,监督评估可包含1名独立评估人员。
(三)评估组的评估工作量须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6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9人日;
2.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2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
(四)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向ITSS分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
1.《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2.《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文件评审报告》;
3.《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计划》;
4.《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检查表》;
5.《首次会议签到表》和《末次会议签到表》;
6.《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关闭记录;
7.《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
8. ITSS分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结果确认

(一)确认方式
ITSS分会组织对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进行复核或专家评审,并确认结果。具体方式如下:
1.组织专家以材料审阅、现场答辩等方式对初次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和结果确认。
2.组织专家以材料审阅方式对再评估申请进行评审和结果确认。
3.对监督评估材料进行复核和结果确认。
(二)确认结果
1.通过
(1)对通过复核或专家评审的申请单位,ITSS分会在工作平台进行公示。
(2)ITSS分会确认结果,在工作平台进行公告。
(3)ITSS分会颁发《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以下称《证书》)。
2.整改
选择整改应满足以下要求:
(1)整改周期至少3个月;
(2)再次提交时,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
(3)专家评审会后,再评估申请单位的证书有效期不少于4个月。
3.暂停和注销
(1)逾期未完成监督评估(自获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第一次监督评估或24个月内未完成第二次监督评估)的获证单位,证书暂停3个月。
(2)暂停3个月后仍未完成监督评估的,其证书自动注销。
(3)未完成再评估的获证单位,其证书到期后自动注销。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ITSS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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