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DCMM认证、CMMM认证、CMMI认证支持政策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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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支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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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南府办〔2024〕3号)精神,推进南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南宁市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财政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中央专项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不高于20%用于支持服务商服务能力建设,以及支持地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所需的服务平台建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中央财政资金在项目奖补、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能力建设、奖励优秀服务商和优秀案例等方面的资金不足。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服务转型商减免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共性需求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等支出,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

1.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产品制造、铝精深加工、生物医药、家具及人造板、食品饮料等6个试点行业企业。

2.为试点企业提供技术支撑、解决方案、小快轻准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算力支撑的智算中心,以及提供培训、评测验收、智库服务等公共支撑性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对中小企业申报的数字化转型项目,通过项目验收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其中,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和电子产品制造行业项目,按不超过软硬件和服务支出总额的30%给予补助;铝精深加工和生物医药行业项目,按不超过软硬件和服务支出总额的40%给予补助;食品饮料和家具及人造板行业项目,按不超过软硬件和服务支出总额的50%给予补助;非试点行业项目,按不超过软硬件和服务支出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对行业数字化转型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支持中小企业和数字化服务商能力建设。对首次通过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CMMM(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 CMMI(软件成熟度)三级以上(含三级)认证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支持“小快轻准”产品培育。开展优秀“小快轻准”产品和 解决方案的评选。对市级以上优秀“小快轻准”产品和方案、SaaS化服务,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单个数字化服务商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开展优秀案例评选。开展市级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对入选的优秀数字化应用场景,每个奖励20万元;对入选的优秀灯塔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每个奖励30万元;对评价指标处于全区领先水平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奖励50万元。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集的案例,每个奖励50万元。

(五)开展优秀数字化服务商评选。每年开展优秀数字化服务商评选,对获国家部委、自治区、南宁市认可(表彰)的优秀数字化服务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安排资金支持南宁市工业促进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并通过平台开展入企诊断、人才培训、进度监理、推广应用、评测认定、安全评估等工作。支持本地企业建设智算中心,并为数字化转型提供算力支撑。

第六条  支持方式

1.通过项目申报的方式,对试点行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项目投入(软件、硬件和服务)给予补助。

2.通过项目申报的方式,对试点企业和数字化服务商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优秀产品、解决方案、典型案例标杆、能力建设成果等给予奖励。

3.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和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系统建设、应用推广中心建设、人才培训、进度监理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

通过项目申报的方式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需逐级申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支持的方向与内容,以及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等。申报主体登录南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https://digitalize.nnipaas.com/)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主体所在辖区的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申报、初审、推荐工作,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项目评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及现场核验,并召开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给予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名单及资金支持额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拨付。南宁市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若申报项目奖补资金超出中央和南宁市奖补资金预算的,则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绩效管理

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指南和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备案版),开展全流程监测,对数字化转型(补助类)项目全流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确保数字化转型效果。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作为兑现奖补的重要参考依据。

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南宁市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总结资金使用成效,剖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发现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须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2年内申报市工信局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

1.本细则与本市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申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政策。

2.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原链接:https://www.nanning.gov.cn/zwgk/fdzdgknr/zfgb/2025nzfgb/d20q/bmwj_66410/t6454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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