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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敦煌关于CMMI、ITSS、ISO27001、ISO20000、高新技术企业、CS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征求《敦煌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外来企业投资热情,持续打好招商引资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参照上级及本级政府相关文件内容,起草了《敦煌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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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商务局
2024年2月4日
敦煌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合法投资经营且符合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新能源装备制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文化旅游、通道物流、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等六个产业链项目。
第二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优先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为酒泉市级重点项目,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为本级重点项目,建立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由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用地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据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实行10年、20年和30年弹性年期出让。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供地方式,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和不低于成本价(租)的基础上,确定工业用地价格(租金)标底,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条 对省级确定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 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企业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条 对招引落地的当年“财富中文网”“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官网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公司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供地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 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市现有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新建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租赁土地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期满后可优先续期。(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九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经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使用“四荒地”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条 对规划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章 财税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进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奖补“一事一议”政策。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积极申报省政府奖励。(由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对引荐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招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并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职人员除外)予以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为: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市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注册企业,自本文件印发后备案,经认定符合土地、环保、安全、等条件,手续完备,备案后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一个项目只明确认定一名引荐人进行奖励。
奖励范围不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上级部门直接安排的政策性、资源类项目,纯房地产类项目,增资类项目,矿产品直接开采类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已落地项目的配套环保安全类项目、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及技术提升类项目。项目必须录入“甘肃省招商引资综合管理系统”,项目备案时间、开工时间、到位资金以“甘肃省招商引资综合管理系统”认定信息为准。相关部门及乡镇招引落地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万分之二)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5‰(万分之二点五)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3‰(万分之三)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招引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由税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被确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对招引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由税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上浮不超过30%。招商引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上浮不超过50%。(由税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七条 对招引的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由税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八条 对招引的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由税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注册地在敦煌市辖区,首次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市域外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敦煌市辖区的,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首次在“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8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敦煌市辖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实现融资并投资敦煌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由金融办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银企对接交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由金融办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投资,为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吸引战略性投资机构,以及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债券,对成功引入战略投资机构、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对其发生的担保增信费、评估费、评级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等中介费用合计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由金融办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章 文化旅游产业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化产业园区核心区范围内新落地的文旅项目,投资达到1亿以上、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建设强度达到1.2万元/平米、引进企业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手续完备的,按照企业对地方政府的贡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以发改、统计部门入库入统结果为依据,国内外知名品牌认定以国内外专业评估认证机构认证结果为准。(由文管委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四条 支持“达规”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引进及“达规”企业认定标准以统计部门的审定标准为依据。(由文管委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已落户文化产业园区的文旅企业,主动申报创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创建成功的,按照国家级、省级不同类型分别以10万元、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创建企业,认定标准具体以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为依据。(由文管委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六条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投资建设符合规划、手续齐全,且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农村休闲娱乐、康体养生、农耕展示、观光体验和住宿餐饮等文化旅游项目,且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开发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由文旅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七条 在我市注册的文化旅游产品研发生产企业,当年研发生产3种以上具有影响力的新产品,且当年实现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由文旅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引进住宿、特色餐饮等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连锁品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引进国际品牌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给予引进国内品牌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由文旅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九条 对新晋级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由文旅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十条 对新晋级为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敦煌市评定的精品旅游民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由文旅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被全国权威性协会评定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1.5万、0.5万元。(由文旅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章 科技及工业和信息产业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引入本市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分别享受省级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由科技局、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等平台,在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由科技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十四条 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联合体、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在享受省、酒泉市补助基础上,分别再给予敦煌市级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由科技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十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5G、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后,按设备(软件)投资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十六条 对引进落地当年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在酒泉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暨绿色数据中心产业园落地建设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或托管、租赁服务器、标准机房,对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搬迁、建设设备(软件)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软件)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器托管或租赁,按照年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大数据创业创新企业,额外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十八条 招引单个企业当年在我市实缴税金首次达到3000万、5000万、1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十九条 工业企业设计产品当年在国家工信部或甘肃省政府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特、一、二、三等奖(或特、金、银、铜奖)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工业产品被工信部门评为国家级、省级、酒泉市级优秀产品(新产品)特、一、二、三等奖的,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酒泉市级认定的产品,给予特等奖10万元奖励、一等奖8万元奖励、二等奖7万元奖励、三等奖5万元奖励。(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条 对当年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酒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发改部门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酒泉市级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一条 对当年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酒泉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酒泉市级认定的根据当年酒泉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给予适当奖补。(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二条 对新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3级、CS4级、CS5级,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 级、4级、5级,或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按照评估、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通过信息安全管理(GB/ISO/IEC27001)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SO/IEC/2000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三条 对当年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端化、绿色化、信息化改造的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重复建设和扩大产能的除外)。技改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技改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技改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技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四条 对工业企业当年购置多关节机构手、多自由度工业机器人10台以上,用于提高生产效率,按照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五条 对当年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节水型企业的,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六条 支持5G、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企业主导的行业示范项目优秀案例,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由省级向国家级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七条 对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当年本企业设备(零部件)外销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运费税后部分给予奖励。设备(零部件)外销本省内其他市(州),按实际产生的运费税后部分给予10%奖励,最高每户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设备(零部件)外销省外的,按实际产生的运费税后部分给予20%奖励,最高每户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800万元。(由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八条 激励企业加速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照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以统计年报及企业新产品销售印证资料等为依据。(由科技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十九条 对登记认定的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3万元(含2000万元);对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万元(含5000万元);对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含1亿元),以省级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结果为依据。(由科技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立项的科技项目(课题),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含团队), 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奖励,以获奖文件为依据。(由科技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一条 对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认定年度一次性补助5万元;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4%的企业,认定年度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3%的企业,认定年度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同一企业相同年度仅可享受一个层级的奖励,以认定年度的市统计局统计口径或第三方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由科技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二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当年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确定标准为依据。(由科技局、税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章 人力资源政策
第五十三条 建立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的“双招双引”工作机制,鼓励引进服务团队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招商企业引进专家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的,纳入市级领军人才管理,并享受同等补助待遇;支付专家或团队薪酬100万元以上的,同级财政按企业支付薪酬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四条 鼓励企业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科研成果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经市科技部门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巨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享受省上500万元项目转化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进人才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在享受省上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五条 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项目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招聘企业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招聘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七条 对集中全职引进的,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敦煌市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的副高级职称和高级技师人才发放3万元安家费。正高级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发放5万元安家费,分5年发放完毕。(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八条 对被确定为引进人才的,在敦煌工作期间,荣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一、二、三等奖励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荣获省级一、二等奖励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九条 招商引资企业中被选拔确定为敦煌市领军人才且年度考核称职的分层次给予12000元、8000元、6000元补助,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和突破性成就,并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在发放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在发放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奖励。(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十条 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由人社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十一条 招引企业符合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基数,大型企业返还30%,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由人社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中的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取得一个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享受补贴一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由人社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八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六十三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积极包装申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结合城市道路建设、供排水、燃气管网改造等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具体情况,确定先后开工顺序,逐步完善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用从项目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纳入建设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根据具体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支持。(由住建局、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十四条 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的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用房等服务设施。办公用房前三年内按低于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由各园区管委会、住建局、财政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十五条 落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领导包联和协同推进机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建立招商引资企业“白名单”,推行“六必访”,全力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推行项目代办服务,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配备代办专员,提供“全程式、跟踪式、管家式”代办服务。(由各产业链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十六条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各种针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十七条 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强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合法权益的保障,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由发改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十八条 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用地“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各类招商项目,将选址论证、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等合并开展,实行“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对重大招商项目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手续在用地批准或报部审批前完成。(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十九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由住建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十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采取直接取消、数据共享、部门协同、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无证明”办理,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办事材料“免提交”。(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十一条 全市各类园区管委会围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招引落地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批,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流程,招商企业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可自主查询,未压覆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立等可取”。(由各类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十二条 严格兑现、及时落实向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对不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对招引项目、企业如因国家和省、酒泉市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和省、酒泉市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酒泉市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酒泉市、敦煌市各类政策多项标准或其它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有明确政策规定,可重复享受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享受了新能源开发资源配置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第二章第三至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一、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
第七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施行期间,国家、本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原链接:
https://www.dunhuang.gov.cn/dunhuang/dh93/202402/4263d2cf7b5649fa8004769f236b4cf5.shtml